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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9: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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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成本控制1 .规范库存材料核算管理,严格控制材料库存合理储备,减少资金占用。
建立了物料接收制度,无论是否需要、该部门是否使用、采购数量,均变更了自采购之日起摊销给某部门计算的模糊成本。 2 .在原有基础上细化成本费用管理,加强运输费用项目管理,分类核算每车实际消耗的费用项目,真实反映每车本期运输成本。 为运输车辆绩效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1)认真执行《会计法》,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人员财务基础工作的领导,规范会计凭证制作,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合理性,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等。 所有成本费用按部门、项目汇总分类,月末分摊和结转共同费用体现部门利益。 )2)首次由国家财政部门对公司财务等级进行评定。 我们在没有任何事前准备的情况下,突然接受了检查,长宁区财政局对公司的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给予了肯定。 给予公司的财务等级分数也是评定组有史以来给予最高分数的公司。 )3)按规定时间编制本公司及集团公司所需的各种财务报表,及时申报各项税费。 在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年终预审及财政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相关人员工作。 三、财务会计和管理工作(1)根据公司要求监督、考核分公司及营业所的收入、成本,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 统一口径,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沟通,密切联系,注意对他们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各分公司、营业所会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准确计算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使用新的税收申报软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税务法规的问题,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得到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3)在紧张工作之余,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业务全面、工作热情高涨的队伍。 作为管理者,要充分发挥下属的“看人长、用人长、招人长、看人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树立开拓创新务实高效部门的新形象。 )4)作为基层管理者,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管理者,是执行者。 要带上团队,不仅要熟悉业务,还需要负责具体的工作和业务。 首先必须以身作则。 这样,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大家就能自发地接受工作了。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们决心更加努力,更上一层楼。 2008年将进入财务细分管理。 细化财务管理需要“确保周转资金顺利流动”、“确保投资效益”、“优化财务管理手段”等。 这样可以细化公司的财务管理。 要以“精细”为起点,做到精细,为各部门、部门的每一项具体工作,筹集相应的成本。 将财务管理触角延伸到公司各经营领域,通过行使财务监督职能,拓展财务管理和服务功能,实现财务管理“零”盲区,挖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 然而,细化财务管理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实际上人们常说:“天下难事始于易,天下大事始于细”。
个人独资企业简介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单独”,顾名思义,是指单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企业的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相比,个人雇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独资公司负责人/投资者需要对个别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范围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未支付的税金、滞纳金、罚款等。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实际发生的税务案例,探讨独资公司投资者/负责人对个体雇主/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后可能面临的税务检查是否对相应的欠税、滞纳金和罚款承担连带责任。
少说多余的话,直接看看案例吧~~~
【2013四川】王子银和长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案案例简介:
2004年,王子银在四川长宁县投资注册成立私营独资企业——元“长宁县只底镇治平石材厂”。
2009年5月,该厂因不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停产;
2011年3月,原“长宁县只底镇治平石材厂”与长宁县只底镇民政府达成《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协议》,对该公司有形资产及矿产资源生产预期利润价值按认证报告确认价值 元; 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及其他,按照认证报告确认价值 元转让
王子银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于2011年6月办理了原“长宁县只底镇治平石材厂”注销登记手续;
2013年,长宁县税务稽查局对原“长宁县底镇治平石材厂”税务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3年5月23日,长宁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制作了《长地税检查站(2013 ) 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向长宁县石材厂投资者王子银2011年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 元、资源税 元、营业税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教育费附加 元、地方教育附加 元、个人所得税 元共计33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的规定作出长地税智罚(2013 ) 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向投资者王子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处以1点5倍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中投资者王子银在履行相关义务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本案一审、二审、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均认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进入个人独资业存续期仍需承担偿还债务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王子银作为原长宁县底镇治平石材厂的投资者,应当对石材厂的税务负责。
在该案例中,只有原“长宁县底镇治平石材厂”完成注销登记,但税务检查机关可以履行税务检查法定职责。 在税收追缴中,王子银方在“长地税智处(2013 ) 7号”《税务处理决定》中被称为“长宁县为底镇治平石材厂(投资者王子银)”,因为判断“长宁县只注销了底镇治平石材厂”,所以主体资格不再存在但法院依据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应当在个人独资业存续期间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维持了稽查局对王子银的税务处罚决定。
【2017山西】李珍花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案例简介
2007年12月,李珍花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壶关县援运加油二站;
5月11日,市稽查局决定对壶关县助运加油二站涉嫌偷税立案调查。
8月,李珍花完成壶关县援运加油两站注销;
稽查局在对壶关县运输加油二站偷税嫌疑立案调查中,壶关县运输加油二站于2013年1月至2011月采用购销不收款手段,销售柴油761490升,根据2011月销售价格,对该加油站补充增值税 元,按照2011月销售价格,对该加油站销售收入 元作出国税智罚[2015]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偷税金额 元处以50的罚款
李珍花在履行上述决定规定的义务后,壶关县应援加油两站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经复议审查,于204月21日作出长国税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审计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李珍花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备注:案例中市稽查局于12月29日决定对壶关县加油二站进行税务行政处理,该加油站于8月13日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珍花应当对壶关县加油两站存续期间的税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李珍花提出复议后,一审、二审均认为,市稽查局对壶口县援油第二站作出行政处理的时间为12月29日,该加油站注销时间为8月13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成立,在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消失。 自撤销之日起,该站已丧失权利和行为能力,该站被撤销的,市稽查局仍以被撤销企业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法律依据。
判决后,市审计局、市国税局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市审计局对长国税审计处罚[2017]L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书还表明,壶关县对运输加油两站会计发票会计科目的使用不规范,与同期银行的资金往来不一致。
目前,法院是否采用李珍花2013年1月至2011月购销不收款的手段,销售柴油761490升? 长治市城区法院(2018 )晋0402行初22日的行政判决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是,在这次审判中“被起诉处理,决定是否存在处理主体错误的问题”,并没有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论。 通过以下条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债务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虽然壶关县的支援运输加油两站被取消了,但是判断不能免除实际管理者/负责人对债务的连带责任。
以上两种情况归纳如下:由于个体雇主和个人独资均为非企业法人,其负责人/投资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体即时注销; 工商主体已经注销,税务机关发现明显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的,可以全力以赴进行税务检查,并予以追缴处罚。 对于被注销的主体,税务稽查在原主体和投资者且认定确凿的税务违法事实的,最终在法院知名度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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