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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夫妻做账(公司股东的配偶有没有权利查公司的财务账目)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3-02-20 08:40:23

  • 点击数

    3952

内容摘要:根据《公司法》第3 3条,股东有权审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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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3 3条,股东有权审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可以合理地根据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当,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拒绝审查,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审查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舒明浩123第7条至第12条、第7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有前款规定的原告起诉时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依法要求在持股期间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资料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具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公司主营业务和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询公司会计帐簿,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询请求前三年,曾通过查询公司会计账簿,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信息告知他人。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的规定,切实剥夺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资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复制。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案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资料的名录。

股东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资料,该股东在现场时,可以由会计师、等依法或根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泄露查阅公司档案资料的会计师、等公司商业秘密,使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对相关损失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义务,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规定的公司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由股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是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和保护权利的,会计法的主要内容是如何记账,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大象之一,只有在账簿真实完整的情况下,股东的知情权才能得到保障。

这不需要任何回避政策。如果夫妻没有矛盾,两人可以看作是一致的行动者,两人共有多少股份就有表决权。如果有矛盾,很少各自投票。我希望我的问题能帮助你。如果意见不同,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可以的话,不做也可以。

但是,如果你没有买保险,即使这样也不能成为公司运营费用。

如果你买了保险,虽然付了工资,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标准,也可以不交税。(大卫亚设)。

是的。法律上没有规定禁止,一般股东的直系亲属可以在职。法律:第一百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挪用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的;

(三)负责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四)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五)个人承担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不好。

:夫妻控股公司是指夫妻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设立公司,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股东控股公司的股份形式。这种持股形式往往存在于投资者创业初期,这具有一人公司治理的优点,但也有以下缺点。

1、夫妻感情的稳定性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由于股东关系和夫妻关系在一起,夫妻关系的稳定性会影响股东之间股权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良性运行。

2、财产独立性争议。

夫妻共同出资的设立公司、出资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举证责任问题仍然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如果被发现夫妻共同财产和公司资产混在一起,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将受到牵连。

3、不利于引入新投资者。

由于夫妻共同持有股份的特殊性,外部投资者在投资后往往不愿意根据对公司的控制权、投资权益的获得风险、对公司资产独立性的怀疑等因素参与此类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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