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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做账(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专项资金补贴)怎么做帐务处理)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3-02-20 10:56:21

  • 点击数

    3640

内容摘要:根据财政部2001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和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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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2001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和会计科目进行了规范:

1、实际收到的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款:特殊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资产,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相关科目

同时:

借:特殊应付款

贷款:资本公积-拨款转账

3.需要核销但未形成的资产部分应予以批准。

借:特殊应付款

贷:相关科目

4.拨款余额应上交:

借:特殊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接受国家拨付的专项用途资金而形成的,不需要用资产或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专项应付款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特殊用途的资金,如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研补助金等。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核算:

1.收到的政府补助由企业使用,发生的费用为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银行存款贷款;非营业收入

2.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长期资产(如购买固定资产),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贷款:银行存款贷款:递延收益分享贷款;递延收入贷款;非营业收入

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相关或以后确认相关的资产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入相关项目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会计分录的具体做法如下:

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补偿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后期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入,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发生出售、转让、报废或者毁损的,应当将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资产取得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应先计入“递延收益”,再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获得货币资产: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最常见的政府补贴形式。

(1)一般会计处理

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项:递延收入。

购建长期资产时:借款: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贷款:银行存款等。

长期资产使用寿命期间:递延收益借入;贷款:营业外收入。

注:递延收益采用平均分配法。

(2)处置相关资产时递延收入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之前处置的,递延收益的未分配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递延。

2.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的取得: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调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如果资产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标明价值或价值与公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且存在活跃市场,则应为m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综合项目补助的处理:企业因综合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入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核算;难以区分,全部作为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补助收入”总账账户,核算财政补助收入。预算中,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资金,考核其实际执行情况。为将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与相关财政补助收入进行对比,考核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应在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为了进一步反映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即用于何种业务活动,并与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中的一般预算支出明细科目进行对比,事业单位应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照《数明号123》中的支出功能分类设置明细科目。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分别借记“公共支出”、“零余额账户金额”、“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1.当然,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是不用交税的。但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增加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和支出。此外,根据《数明号123》及其实施细则,应分别核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没有单独核算或者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以采用分摊比例法确定应在税收总额中分摊的成本费用数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总额收入总额)

2.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根据销售额或工作量等国家规定的补贴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固定补贴,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根据税法,补贴收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补贴收入在实际收到当年确认时,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增加实际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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