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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报税个体户需要吗(个体户一定要报税吗)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3-02-20 10:59:56

  • 点击数

    1056

内容摘要:个体工商户需要申报纳税。个体经营户可以通过两种纳税:1。有能力做账的:按查账征税,要求个体户如实申报营业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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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需要申报纳税。个体经营户可以通过两种纳税:1。有能力做账的:按查账征税,要求个体户如实申报营业额,按实际营业额纳税。2.不具备建账能力者:建账经批准可延期,但税务管理员必须到实地调查情况,由纳税认定小组决定个体工商户每月应纳税额。根据《税则号123》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根据《疏名号123》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数据扩展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核算。对对账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进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但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其进行定额征收。对于有一定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施查征。

是的。

个体工商户需要正确建帐,准确核算。《书名号123》第二条明确,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设置、使用、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

个体工商户纳税有两种

一种是会做账,然后按查账征税,要求个体户设立营业收入账户、营业费用账户、商品(材料)采购账户、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如实申报营业额,按实际营业额申报纳税;

另一种情况,如果没有做账能力,经批准可以延期建账,但税务管理员必须到实地调查情况,由纳税认定小组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决定个体工商户每月应纳税额。

扩展信息:

一、据舒明浩123:

(一)企业、在外地和场所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全部账户。

个体工商户需要正确建帐,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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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存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税务机关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的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复式账户:

(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复式账户:

(一)注册资本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 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不等。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当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的预计月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会计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置收支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建帐条件,选择设立复式账户或者简易账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缴纳税款之日起15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帐、办理账务,不得擅自伪造、变造或者毁损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采用复式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根据《税收征管法》进行财务核算,如实记录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及其他财务会计规定按照《数明号123》执行。有简易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营业收入账户、营业费用账户、商品(材料)采购账户、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简易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的现金账簿、存款日记账和总账必须采用固定格式,其他账簿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应采用固定格式。帐簿、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制、装订或者粘贴。各种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领取营业执照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正确建帐,准确核算。对账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由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帐能力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其征收定额;具有一定情况的个体户,税务机关有权检查核实其应纳税额并实施查扣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货物缴纳3的增值税,提供服务缴纳5的营业税。

2.同时按照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还有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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