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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丢失记账联已报税(增值税发票已认证记账联丢失怎么办)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3-02-20 11:00:25

  • 点击数

    3817

内容摘要: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一致的,买方可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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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一致的,买方可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明号123或书明号123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买方应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经认证的,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舒名号123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和书号123的复印件应当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前经认证一致的,可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一份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留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备查。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存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在丢失前被证明一致,买方可以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舒名号123或舒名号123(以下简称舒名号123)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经认证的,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舒名号123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税号123的复印件应当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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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号通知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遗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遗失前已经证明一致的;由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买方复印件,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如经认证,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

首先,卖家(即开票方)登录官网,当地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进入登录页面时,实名登记系统的用户需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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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后,在页面右侧的菜单栏可以看到“我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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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我要缴税”进入“我要缴税”页面,在这里可以看到“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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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发票使用”进入发票使用页面,在页面左侧可以看到“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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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证明”进入开具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证明的页面,在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和附件信息,然后提交申请等待税务局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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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申报证明开具后,根据书明号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20第19号)的规定,遗失前已经认证的,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买方可以将卖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书明号123号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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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申报证明已开具后,根据书明号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20第19号)的规定,遗失前未开具证明的,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和税号123的认证复印件,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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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超过抵扣证明时间的,开票方(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证明,连同记账联复印件,给买方记账。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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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比如北京)已经取消了书名号123的发放。此时,买方(收票人)只需登录增值税认证核对平台直接进行认证核对,然后使用记账本进行记账。

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遗失,或对方开具的发票遗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先申报纳税,再登报声明,再缴纳罚款。最后找税务开具相关证明,抵扣的问题就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流程中的常见现象。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首先要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果是销售者的责任,应由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进行处罚;如果是买方责任,需要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要求保存发票的处罚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按以下情况处理:买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在丢失前经鉴定符合,买方可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明号123,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如经认证,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税号123,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卖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空白未开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遗失,卖方应先按规定程序向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公安挂失,并接受税务处罚;其次,主管税务机关将代税务机关收取“挂失费”,并将统一传送(发送)遗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号码、是否盖章,并在《中国税务报》等税务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2.如卖方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在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舒名号123,并将本证明复印件和遗失发票的记账联交买方抵扣。

3.如果卖方丢失:的抵扣发票和其中一张发票发票(两张发票均未丢失),买方可使用未使用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记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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