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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行为人就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予以确认。
2.依法调查行为人是否有贪污行为,贪污行为是否在公务过程中实施。
3、考察挪用公款,是否有三个特征。也就是从事违法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超过三个月不还。
4.调查挪用的资金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募基金是广义的,既包括货币、证券,也包括特定的资金和物资。
5.对于营利性的、不能退还的挪用,还需要考察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1万元至3万元。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产生的利息;利润的多少不影响利润目的的确定;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积极退还公款,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还赃物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非法挪用公款没有数额和时间的限制。同时,违法行为一般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规则的活动。无论违法行为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违法行为,都视为违法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贪污者和使用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的范围;第二,看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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