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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09: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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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审批申请
异地就医人员需通过参保单位或街道社保所到县医保中心进行安置审批,在当地申请办理医保安置(转院)申报审批表,并填写相关内容。在异地医院医保科盖章,将审批表邮寄到申请的经办机构,等待审批。异地审批期限为一年,一年内不能变更;批准期限届满后,安置人员仍需异地就医的,应当重新批准。
第二,异地报销流程。门诊和住院患者异地就医,需要出示收据和费用清单、医保手册、疾病诊断证明,尽量详细,避免因诊断不全而拒付。同时需要出具医院的等级证明,交用人单位汇总,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在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邮寄报销单据、家属申报等回原城市报销。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完全按照所在城市的医保待遇执行,报销可以由家属领取,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存折领取。
第三,政策解读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参保人员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结算,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本市参保人员只需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经医疗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本市参保人员因故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的,由医疗机构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按本市原有流程人工报销。扩展数据
一、异地安置人员的安置程序
1、异地安置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指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工作人员在居住地发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所在单位对参保人员的诊断书和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合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进行结算。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转诊结算。
1.参保人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或专科疾病转到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需填写转诊审批表。转诊转院理由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引荐原则上先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城市 的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执行。市外转诊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后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以现金支付,医疗终结。结后,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审批表、病历证明、处方和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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