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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0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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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准备期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获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运行)之日止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汇兑损益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利息等。
企业获准筹建的日期通常是指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日期。公司的注册日期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在税前扣除。但是,获得的发票上的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显示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的名称与后来注册的公司名称不一致,除非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两家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2.来自母公司的工作人员成立了一个筹备组,筹备组的工作意图很明显就是成立一个新公司。与筹备组相关的费用应属于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新公司设立不成功导致的当期坏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国税发〔2018〕88号)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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