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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08: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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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资金,形成对公司的债权,认缴资金不是实缴资金,公司不能将股东垫付的钱当然当作实缴出资。我是注册会计师,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下面具体分析一下,供参考。一、股东垫付资金的性质股东垫付资金,在实质上是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负债,该股东是债权人,公司是债务人。首先,股东垫付资金形成债权,与资本无关。比如,股东为公司垫付100万元发工资,那么,在公司的账上,应该记一笔短期借款100万元,同时减少应付工资100万元,而与资本无关。其次,公司具有按照约定归还垫付股东债务的义务,不能以股东出资作为借口拒绝。在上个例子里,比如约定股东的垫付资金期限为3个月,则3个月期满,公司必须按照约定把这100万元还给股东。二、认缴资金的性质根据《公司法》,我国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认缴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到期完成实际出资。而在约定之前,公司是没有权利要求股东实缴出资的,更不能将股东个人正常的债权,当作实缴出资。比如,股东A认缴资金100万,约定出资期限是2030年1月1日前,则在此之前,A是没有义务实缴出资的。如果公司欠A的钱,应该按照正常的债务进行处理,不能与注册资本出资进行互相抵销。综上所述,当某一主体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债权人时,二者的身份不能混同,应分别对待。股东垫付资金无法当成出资。
可以的。对于股东支付货款的情况,可将其支付的货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股东付货款的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应付款-某股东股东的资金是不属于公司,因此股东先行垫付的货款在账务处理上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等到企业还款给股东时:借:其他应付款-某股东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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