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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建筑公司如何做账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6-30 09:09:04

  • 点击数

    4669

内容摘要:建筑业附属机构财务税务处理及会计分录综合分析在建筑行业,会涉及到很多建筑行业的加盟事宜,比如:证书加盟、加盟报价、加盟费用等,我们一起来看看这14个项目,综合分析财税建筑业的处理和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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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附属机构财务税务处理及会计分录综合分析

在建筑行业,会涉及到很多建筑行业的加盟事宜,比如:证书加盟、加盟报价、加盟费用等,我们一起来看看这14个项目,综合分析财税建筑业的处理和会计分录,建筑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

建设附属项目的核算及依据:

一、会计原则

建筑业企业联营业务核算的原则是:

(一)为会计主体,不能以锚定方为会计主体。

(2)被锚定方视为被锚定方的项目部。

二、具体核算流程

施工企业关联项目核算(以关联方作为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 具体分析如下:

一、挂靠方项目部门专属账户接收挂靠方存入的建筑材料采购,尤其是采购主材、设备预付款时:

借方: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贷方:其他应付款科-(单位名称)

特别提示:财税2016第14条第36条 下列情形视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劳务,使用的除外用于公益事业或面向公众。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向公司提供的无息贷款不视为销售,不缴纳利息增值税。因此,关联方将垫款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免息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其次,关联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项的收到日。因此,锚定方依靠被锚定方提供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并报送只有在缴纳税款后,才会向缔约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此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产值的时间点”有关问题的解释税”规定,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早于企业向业主支付税款的时间。工程价款的结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

基于上述政策基础,关联方收到货主或订约方预付款的账户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付款账户【收到业主预付款/(1+11)】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收到货主预付款/(1+11)×11]

法律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以预付款形式提供的建筑劳务,其应纳税额 发生时间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根据该规定,当关联方收到承包方或业主预付的工程款或开工押金时,关联方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预缴。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下列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的总价款和附加价款扣除分包价款后的余额,按2计算应纳税额的扣缴率。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取得的总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价款后的余额,按至 3 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已缴纳的积分从全价和附加价中扣除。支付后的余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20号公告第17条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 预缴税金=(全价及价外费用-已付分包价款)÷(1+11)×2。

2、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则需预缴税款=(总价加价款-已付分包价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总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在下次预缴税款中扣除。

纳税人应按项目分别计算和预缴税款。

20号公告第17号第7条和20号公告第53号公告第8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提前向建筑服务所在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报送发生了。纳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付税表》并出示以下材料:

(一)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分包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20号公告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关联方为总承包商,且发生分包时,关联方从分包商处取得2020年5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目必须注明施工服务发生地县(市、区)的增值税发票和项目名称。

20号公告第17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自预缴之月起计算。到期。超过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税[2016]74号)第一条,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适用税率税金和城市所在地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场计算缴纳。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关联方在建筑企业所在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时,先以关联方名义在国税局预缴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以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向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纳。关联方凭项目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的税票和项目所在地地税局补缴的税票,向关联方财政部门报销。 .被关联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一般税费计算:应预缴税费=预收款÷(1+11)×2;简单计税:预缴税款=预收款÷(1+3)×3]

贷款:内部交易 - 附属机构名称

(2)以关联方借款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费

贷款:内部交易-关联人姓名

(三)关联方持预缴税款凭证返回关联方财务部门报销时:

借记:内部交易 - 附属机构名称

贷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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