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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08: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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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应注意追偿时效。《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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