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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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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发生在房地产竣工之前的,应当计入相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也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和开发符合纳税要求的产品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在成本对象建成之前发生的,应按比例计入成本对象;成本对象完成后发生的,可以直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发生在房地产项目竣工之前,就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背景:婚后生下儿子,男女双方均发现儿子患有遗传性血友病(遗传自女方,但因血友病与X染色体呈隐性,儿子遗传自血友病,而母亲无病)。从那以后,因为她的儿子 由于经常生病,这个女人和她的儿子在4岁左右离开了家,至今没有回来(将近20年了)。其间,男方下岗10多年,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卖了房子给孩子治病。医药费每月700左右事件:最近接到女方传票,同意离婚,以身体有病为由向男方索要5万元。
目前,男子 s每月工资1000元左右,不够孩子吃喝。给孩子的钱 他的治疗费用仍然由他的祖父支付。;的抚恤金(奶奶2010年1月去世)。
请问在目前的家庭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向女方支付赡养费?如果女方一定要打官司,男方有没有权利向她索要孩子抚养费和治疗血友病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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