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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08: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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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0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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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代理记账的经营范围主要有: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手续;代办认证;
2、代办申报事宜;
3、担任常年税务、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税务咨询服务;
4、代理建帐、记帐、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为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分析;
5、代办减税、退税、免税事项;
6、代办财产损失、投资损失鉴证,代办报批手续;
7、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8、培训财务人员税收、会计等专业知识;
9、协助企业进行改组、改造,设计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10、开展网上税收,财务咨询服务;
11、代理网上申报。
代理记账设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公司设立程序: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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