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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08: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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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批发销售是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纳税人销售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据此,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销售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暂不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开具非税控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于兼营销售免税农机和其它应税机动车的,应分别开具非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农业会计全套账务处理是指实施农业经营的财务会计处理,包括农田耕作成本分析,农产品销售业务处理,产量收益测算,农业补贴等。它以农业会计原理、规则和有关法规为基础,将各类账务处理工作完整地系统地整合进一个信息系统,实现农业财务会计自动化处理流程,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实现企业管理、财务报告、决策及管理分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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