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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09: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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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负盈亏就是用自由资产独立承担利润与亏损,也就是以自有资产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以独立民事主体对外承担经济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即不能对外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在公司法角度分公司不是自负盈亏,同时可以确认子公司是自负盈亏。 4.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由总部统一核算,分公司不是选择是否自负盈亏,而是选择是否独立核算 5.还有一种形式,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经营点,经营点实际是承包形式,承包人对分公司自负盈亏,在这似乎分公司是自负盈亏,要分开主体,在经济法法律角度来说,总公司对分公司经济行为负全责,分公司对外不自负盈亏,总公司对与承包人来说,承包人对分公司向总公司负全责。
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租赁)经营过程中,凡承包(租赁)者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收取承包(租赁)者定额上交承包(租赁)费收入的,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纳税范围,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企业统一核算盈亏的内部承包,由于企业的经营权没有改变,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实行外部承包(租赁)经营,其向承包(租赁)者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属于经营租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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