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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省一级的最高长官称为督抚,即是总督与巡抚的合称。清代内地设有十八个省份,基本上按省设立巡抚,十八个省有十五个巡抚,即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苏、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北、湖南、陕西。另外三个省是直隶、四川、甘肃,他们不设巡抚,惯例以当地的总督兼任巡抚。至于总督,地位略高于巡抚,有的一省设一个,更多的是几省合设一个。在巡抚之下,设有二司,指的是布政使和按察使。清代每个直省都设立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负责管理一省的财务、人口,兼管考试、参与刑名。按察使,全称为“提刑按察使司”,负责管理一省的刑名、驿传。如果各省有重大事务,单司不能解决,则由二司会议,并请示督抚。所以清代二司在制度上已经基本上成为了督抚的属下,正式的公务多由督抚进行题奏。清代布政使又被尊称为“藩台”、“方伯”、“藩司”、“东司”,其下有各种属官,如经历、都事负责收发文件,理问负责核实刑名,照磨负责检查文书效率等等,除了经历是必须的之外,其余属官都是各省根据需求设立。所以简单说,布政使是有点类似专管民政的副省长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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