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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18: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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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11:24
采购的物品都只能算是母公司的,因为合同主体和发票都是母公司,形式上就是母公司的经济行为。后期需要母子公司间做购销合同转移所有权,只要两边税率一致,不会产生额外税负,即使有也很少。子公司处于筹备期需要购买物品,发生费用,签订合同,前期由母公司代为支付的,个人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1、签订的合同,可事先和对方协商,先由母公司签订并支付款项,但不开发票。等子公司取得法人实体后,变更合同主体,母公司退款并子公司再付款;或者母公司挂账,然后子公司直接支付给母公司销帐,并取得子公司抬头的发票。2、找一员工暂支一笔借款,如果所需金额大的可分多次支取,用于前期筹办的费用支出;等子公司成立后报销相关费用并将款项归还母公司销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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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抬头应该仍然开母公司的名称,发票应始终与合同一致,子公司付了款,应请付钱的子公司写清楚是替母公司付款,与发票的抬头对上,使该发票可以及时销帐。合同是与母公司签定的,真实的市场经济行为也是与总公司进行交易的,毫无疑问,开发票的对象也就是总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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