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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08: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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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采用“其他应收款”科目记帐,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D: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水[2003]158日)规定,纳税年度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不得返还,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可以视同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股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对期限在1年以上、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说,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且尚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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