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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做账规定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7-18 08: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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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目前,这种经济利益的获取较为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未处理。在收到拆迁补偿后,入账“其他应付款项”,在“其他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拆迁(搬迁)费用和重置资产费用,余额不予处理。(2)增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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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这种经济利益的获取较为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未处理。

在收到拆迁补偿后,入账“其他应付款项”,在“其他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拆迁(搬迁)费用和重置资产费用,余额不予处理。

(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视为收到的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拆迁(搬迁)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

(3)对新购建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减记。

拆迁(搬迁)后再次购买资产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直接从重置资产成本中抵销。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始价值,也没有规定当补偿大于重置资产的取得成本时,重置资产的原始价值应该如何计量。

(4)计入“补贴收入”。拆迁补偿款收到后,视同“补贴收入”,便于年末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待遇没有依据。

(5)不准入内。有的单位在收到拆改的赔偿赔款后,误核销此款后,可将其列入单位“小金库”。

2、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搬迁补偿的政府关于处理问题的财务通知[蔡奇(2005)123]的规定,拆迁补偿是指为拆迁(搬迁)事件发生后清理旧资产、损坏或报废损失而进行的搬迁(搬迁)补偿费用和新资产重置成本的补贴。

具体内容包括:因拆迁(搬迁)而清零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因拆迁(搬迁)而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土地使用权单独入账为资产;拆迁(搬迁)期间停工损失;搬迁时安置职工的费用;与拆迁(搬迁)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费用。

3.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对政府直接实施的拆迁(搬迁)进行补偿的行为。如企业(单位)整体搬迁调整城市布局、道路改扩建等,多带有公益性质;二是民间拆迁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有偿占用土地。盈利能力是其主要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来源于日常活动,而不是偶然事件。只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取得经济利益流入,并能够计量流入的金额,才能确认收入。拆迁补偿款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而是从事件的发生中;并且没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只有损失的补偿款。因此,拆迁补偿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4. 政府主导的拆迁补偿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拆迁(迁址)企业直接从政府取得,凭拆迁(迁址)搬迁通知书从政府、政府批准书确定拆迁补偿金额,支付人为财政专户的票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应视为政府拨款;

间接从政府经营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来看,该公司在拆迁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只起到代表“支付”的作用,被不支付拆迁补偿款在实施过程中获利,“开发公司”、“城投公司”拆迁补偿款发放时仍是财政收入,被拆迁企业有政府的拆迁(搬迁)通知书和确定拆迁补偿费数额的政府批准文件的,拆迁补偿费也可以视为政府拨款。

第二个案例来自专业的搬迁公司,或者来自政府运营的“开发公司”、“城市投资公司”,但在拆迁补偿支付过程中,该公司与公开(搬迁)搬迁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并具有一定的商业、公开(搬迁)企业搬迁后无法取得政府明确批准的拆迁补偿金额的记录,虽然有从政府发出的拆迁(搬迁)通知,但拆迁补偿不能视为政府挪用,应视为与非政府主导的拆迁补偿资产相同。

5,可以作为政府拨款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进行以下的会计处理。

获得拆迁补偿时,借款:银行存款贷款:专项应付

已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算时,应当从固定资产清算累计折旧中借款

支付清算费用时借款:固定资产清算贷款: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获得可变收益时贷款:银行存款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清理净损失核销拆迁补偿借款:专项应付借款:固定资产清理

替换资产入账时,借用: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存款

同时,拆迁补偿费划入资本公积金的方式为:专项应付贷款:资本公积金——拨付

借款拆(移)费和资产重新安装的安装调试费:专项应付贷款:银行存款

拆迁补偿款取得的结余借款:专项应付借款:资本公积——划拨

如拆迁补偿款不足,将“特殊应付款项”借方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借款:营业外支出借款:特殊应付款项

对民间主导的拆迁补偿费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6. 民间引导拆迁的补偿费,视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相关固定资产取得的金额,其余额扣除清理或报废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因拆迁而发生的费用后,计入当期损益。

但有证据表明,收到的拆迁补偿金额明显高于(即超出比例超过50%)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相关拆迁费用之和的,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与公允价值有显著差异的,视为其他企业给予的与重新收购和建设新资产有关的捐赠,记为“资本公积—收到的捐赠”。

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中,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补偿成本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对这一内容的规定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后,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最合理的税收待遇;

第二,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后,无论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式,都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补偿费

参考:百度文库——关于政府给予搬迁补偿资金处理的通知

拆迁公司做账规定

您好,同学们,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金由政府划拨给财务处理的通知》(金融企业[2005]123)的规定:一、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金由政府划拨,作为专项应付会计处理。(一)因搬迁而变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清算业务,其净损失作为特殊应付款项核销;(二)拆卸、运输、运输等发生的费用;重新安装、调试机器设备的,应当作为专项款项直接核销;(三)企业因搬迁而丧失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专项款项,应当核销;(四)用于职工安置的费用和费用,应当直接核销。企业搬迁后,有专项应付款项余额的,按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分摊;专项应付款项不足的,计入当期损益。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金总额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搬迁后当期损益的金额分别披露。贵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账目。此外,对于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报相应级别的税务机关批准(具体看地方规定),以允许税前扣除。常用会计处理分录1、设备搬迁费用借款:营业外支出-搬迁费用借款:现金等2、建筑报废借款: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借款:固定资产3、固定资产清理成营业外支出借款:营业外支出借款:固定资产清理4、土地转让借款:其他应收款——土地补偿借款:无形资产——土地补偿借款:银行存款借款:其他应收款——土地补偿非营业收入——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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