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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账工伤赔偿标准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01 09: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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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4

内容摘要:一般来说,六个月到一年左右是很常见的。工伤申报一般60天内劳动局给予的结果维持,伤残鉴定在伤情稳定(医疗期终止)后进行。这要看具体情况,有的长达一年半,有的甚至更长。缴获停用鉴定结论后60天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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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六个月到一年左右是很常见的。

工伤申报一般60天内劳动局给予的结果维持,伤残鉴定在伤情稳定(医疗期终止)后进行。这要看具体情况,有的长达一年半,有的甚至更长。

缴获停用鉴定结论后60天内作停用鉴定资料,必要时可延长30天,完成上述工作后,将资料缴获给社保局,60天内社保局赔偿的款项打入个人账号。所以从受伤到结案,持续超过6个月或1年是很正常的。

扩展信息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事故中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其近亲属或者工会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整体申请认定工伤。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确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相依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的有关工伤处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 ~ 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城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结论;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

设区的城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交付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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