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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账会计随意调账的后果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04 08:50:16

  • 点击数

    809

内容摘要:你好;如果你之前做得更多。调整后是可以的。就是怕大调整税务局会不正常。会计师随意调整的后果注意!年终对账,多位会计师随意将应收账款转为亏损,存在严重的税务风险!在许多会计年终调整中,应收账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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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之前做得更多。调整后是可以的。就是怕大调整税务局会不正常。

会计师随意调整的后果

注意!年终对账,多位会计师随意将应收账款转为亏损,存在严重的税务风险!

在许多会计年终调整中,应收账款被任意转为亏损。这种现象要引起财务人员的重视,防范税务风险!例如:

借: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200万元

贷款:应收账款-A公司200万元

这样做存在严重的税收风险!会计师当心!

提醒 1

资产损失虽然不再需要向税务局备案,但后续管理会更加严格,资产损失证据、会计信息、税务信息等相关资料必须妥善留存备查否则,一旦进行税务检查,损失将面临税前无法抵扣的涉税风险。

提醒二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坏账已经实际发生;

2.

3. 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

提醒 3

提醒 4

资产损失专项报告不再需要,但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自行出具的书面声明,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确认损失.

参考

参考1

《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或因向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而产生的债权损失申报和扣减时,税务机关出具的专项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留存,改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均已签字盖章,确认相关损害赔偿。遗失书面陈述和相关材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损失时,需留存具有法律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专项报告备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均已签署并核证了书面损失说明。

参考2

福建省局《2020年9月12366咨询热点疑难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只要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损失的书面陈述及相关材料均由不再需要财务负责人和专项报告的签字盖章。

参考文献 3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上述应收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超过一年的,单笔应收款项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总收入的1/10,000,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情况应予以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参考4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者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清算;

(三)发生诉讼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或者法院责令终止(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业的,应当有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5) 如果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债务人本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六)债务重组的,应当提供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的重组所得税报表;

\ n (7)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和债权放弃声明。

参考文献 5

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留存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只需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材料。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条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条 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规定。

资料郝先生会计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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