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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属于什么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06 0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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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网友咨询:有一些多年以前一次性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账户摊销,也未作税金调整。如果现在有盈余,即使计入固定资产,也应该已经过了摊销期。是否存在税务追溯和未调整前的风险?律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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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有一些多年以前一次性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账户摊销,也未作税金调整。如果现在有盈余,即使计入固定资产,也应该已经过了摊销期。是否存在税务追溯和未调整前的风险?

律师的回答:

1、进口固定资产为“一次性购入,未计入固定资产账户摊销”,为前期差错。在会计上,应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虽然税法对前期差错的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期所得税申报表中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是从会计口径下的“利润总额”调整而来,因此也采用在实践中。会计差错调整实现了税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导致税款未能按时入库,还可能造成征收“滞纳金”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或者扣缴税款等原因,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代理人,税务机关应在年内追回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恢复期可延长至五年。

第三款规定,对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未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补缴、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或者少缴的税款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好顺佳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以上知识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如果您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访问好顺佳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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