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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账可以在家做吗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09 08:31:50

  • 点击数

    753

内容摘要:坐标北京代理记账和公司自己记账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你说的是贵公司有自己的账目。可以自己做,在电脑上下载税务局对应的系统,填写发票,报税,但必须熟悉整个报税流程。自己做。如果后期业务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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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北京

代理记账和公司自己记账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你说的是贵公司有自己的账目。可以自己做,在电脑上下载税务局对应的系统,填写发票,报税,但必须熟悉整个报税流程。自己做。如果后期业务量增加,还是建议找会计公司。一个月总共几百块钱,可以避免很多问题,降低公司的风险。

公司做账报税,有会计师的可以自己做。没有会计师的,不能自行办理,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申报流程

增值税一般申报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在本办法中制定。

一、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纳税申报。

二是纳税人必须实行电子报税信息采集。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报税,方可报税。

三、纳税申报文件

(1) 所需文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附件文件(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提交记录当前税务信息的IC卡(详细数据备份软盘纳税人还必须提交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库存明细表》(由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办理纳税申报,除提交上述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电子资料外,还需提交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和补充表)。

(2) 参考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

2、符合抵扣条件且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抵扣份数计算;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证明、运输发票、进货农产品普通发票、进货废料普通发票复印件;

4、购货凭证存根页或检验报告页;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

六、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参考资料。

本期是否需要报送备查信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及时将所需材料的电子数据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另行确定)省级国家税务局),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纸质材料。 (具体份数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申报参考资料

月底后,纳税人应认真整理参考资料,装订成册。

1、整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手工版存根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 不足25份的,按开票顺序装订一册,应装订实际份数。

2、作为减税凭证的单据,按领取时间先后,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装订本。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减税单证征收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内容,由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并签字。 “封面”开通后,纳税人不能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盖”。纳税人在两个月内未用完的,增值税发票的剩余部分在当月由主管税务机关作废。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购货凭证,应在整份用完当月加盖“封面”。

5、《封面》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本卷文件数、金额、税额、当月文件总数、本卷文件编号、纳税时间等 具体格式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至15日。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顺延1天; 1至15日内连续法定节假日超过3个的,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七。申报方式

纳税人申报的主要方式是网上申报。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还可以在手机上进行纳税申报。只要有手机ca数字证书就可以了。网上申报的主要流程: 例如:如果您需要申报国税,那么您只需要通过联通ca证书,在网上申报系统或网上办税服务大厅操作即可。

八。处罚

(一)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并提交纳税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漏税处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依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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