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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关于代理记账推荐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20 08:31:41

  • 点击数

    3915

内容摘要:上海代理记账公司是不麻烦的,你只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股东出资单据-银行文件(新设公司);2.银行收据(包括支票抬头、银行收据、电汇等,请用铅笔填写支票抬头);3.银行对账单(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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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记账公司是不麻烦的,你只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股东出资单据-银行文件(新设公司);

2. 银行收据(包括支票抬头、银行收据、电汇等,请用铅笔填写支票抬头);

3.银行对账单(每月5号左右制作上月银行对账单);

四、费用发票(包括房租、水电管理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伙食费、过桥费、汽油费等)

五、固定资产发票(含电脑、打印机、办公家具、汽车、房产、办公用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

六、员工工资表(请注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7已取得购进商品的成本发票(请在右上角用铅笔注明结算方式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自行开具的销售发票(请在右上角用铅笔注明结算方式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社区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采购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财委[2015]73号),结合崇明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崇明区财政局购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

附件:《崇明区财政局购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附件:

崇明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代购代理记账服务

实施办法

上海方面表示,为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减轻小微企业创业初期的经营压力,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崇明世界生态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市财政部门购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的意见》(上海市财委[2015]73号)结合崇明实际情况,制定了《崇明区财政局购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是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崇明区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微企业:

1. 崇明区新登记的各类小微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符合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并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2. 各类新迁入崇明区的小微企业,自申请日起迁入崇明区的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按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申请日前年度的结清为准)。

上述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二、代理记账机构

区财政局在上海市财政厅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中奖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中,选定为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定供应商,并通过上海崇明门网站()进行宣传。

三、代购代理记账服务范围

代购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提供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财务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

四、代购代理记账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 服务条款。代理期限自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最长累计不超过24个月,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乴签订的代理合同。

2. 成本标准。一般纳税人不高于500元/月/户,小规模纳税人不高于300元/月/户。同时一定不能高于上海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报价代理记账服务。增值税月(季)申报税额为零的小微企业应提前终止协议,不再享受补贴。

3.支付方式。区财政局季度结算,直接拨付给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微企业。

5. 业务流程

(1)下载申请表格

小微企业可在上海崇明门户网站下载《崇明区财政局购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2)材料声明

小微企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 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复印件。企业法人或者股东在本企业之外还拥有其他企业,并在其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企业正常经营。

3.企业每月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三个月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证明(新企业)。

5. 其他有关材料。

(3)首次评审建议

小微企业将申报材料打印(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提交至注册地、经济开发区、园区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交的回执建议加盖回执章,并填写汇总表,按照商定的符合条件的新季度材料提交至区局小微企业。

(4)总结回顾

区财政局对开发区、园区、经济社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小微企业可享受记账服务名单。

(5)宣传

区财政局通过上海崇明门户网站,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名单记账服务进行公示,同时将名单反馈给开发区、园区、经济社区。

(六)签订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

的公众认定的小微企业应当选择《实施办法》范围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7)记账费用的结算

代理记账机构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并在年内为第一次结算申请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委托协议(原件),经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按规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6. 管理和监督

1、小微企业不得重复申请享受代理记账服务。

2、小微企业注销、外迁、不可持续经营等情况下,代理机构应向区财政局报告,并终止代理服务协议。

3、开发区、园区、开发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管理,配合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的,区财政局将依法予以处理,终止代理记账服务,追缴已拨付的代理记账费用,取消代理记账代理服务资质,对小微企业和代理记账代理诚信备案。

7、规章制度

1.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 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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