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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公司整改情况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22 09:18:03

  • 点击数

    1911

内容摘要:代理记账公司整改报告第一条: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重庆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评论(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资质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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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公司整改报告

第一条: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评论(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资质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80)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财政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的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1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专职执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件一),并附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从业人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专职人员在机构专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日内将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了全部补充、更正的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批准文件至少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姓名、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记帐许可证证号。

审批机关将批准文件抄送重庆市财政局。

(四)不予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行政复议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授权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予以公告。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代理记账负责人发生变更、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办公地点跨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应办理变更登记建成后20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布。

3.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办公的,搬迁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搬迁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或者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立会计机构或者未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置于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失去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灭失声明,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委托代理办理下列业务:

4

(一)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我)共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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