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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代理记账告知承诺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23 09:27:17

  • 点击数

    3926

内容摘要: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审批通知书及承诺通知书公告根据《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会计行业》(鲁世财会[2021]9号)《关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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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审批通知书及承诺通知书公告

根据《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计行业》(鲁世财会[2021]9号)《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的行政审批通知书和通知承诺书》现予以公示。

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通知\n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下列事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政府令第98号)。

二、法定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2、全职员工不少于3人;

3、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专职从业人员;

4、代理记账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批准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四川代理记账代理表执业许可证;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通知中介机构批准代理记账业务的承诺书。

四。处理通知承诺的程序

1、中介机构选择通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提交已签署的《中介机构批准代理记账业务的通知书》原件及相关资料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中介机构提交的通知承诺书将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自作出准照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机构根据《会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中介机构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首次发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吊销许可证。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并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依据本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失实的,由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记入信用档案,中介机构不再适用通知审批方式并承诺未来。

同意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中介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我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通报的全部内容;

三、本人已按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98号)的要求进行了自查。符合行政审批机关通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4、以上陈述为申请人真实意图的表达;

5、如违反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申请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中介机构理解并同意:如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以通知承诺的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经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直至吊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自动退还。

附:泸州市纳西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通知

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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