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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交接应注意些什么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25 08:59:52

  • 点击数

    2330

内容摘要:很多小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选择成立自己的财务部,这涉及到与会计机构的交接。交给代理记账机构需要注意什么?作为接收方,他们担心糟糕的切换会在以后造成麻烦。今天Relais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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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选择成立自己的财务部,这涉及到与会计机构的交接。交给代理记账机构需要注意什么?作为接收方,他们担心糟糕的切换会在以后造成麻烦。今天Relais就和大家聊聊代理记账机构的交接事宜。

1、哪些交接事项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1 登记信息变更:财税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变更。

2、账务交接:账务档案交接、交易对方业务交接等。

3、相关设备交接:如计费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4、相关业务密码交接:如纳税申报密码、社保公积金密码、年报公示密码等。

5、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的交接:如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等。

Relais简要列出了一些基本信息供您参考。其他附加材料要看公司是否有具体的记账要求,需要自己判断:

1. 所有月/季财务报表和月/季纳税申报表。

2、年度对账及支付信息

3. 做过工商公告的,要对信息进行截图

4.账簿(明细账、日记账、流水账、总账、账户余额表)

5、内部成本毛利分析表(如有)

6.银行收据卡、退税卡和密码

7. 未记录的发票

8.绑定固定凭证和未绑定凭证

9.一般纳税人,输入可抵扣发票绑定汇总

10.金税盘

11.发票印章服务印章

建议做上面的A交接清单。

2.工作交接时间

1、建议等会计公司完成纳税申报后,再进行交接。

2、建议在收款期满后尽快办理交接手续。

3. 不建议在季度末或年底交房。

三、交接时需检查的内容

清点数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记账凭证:核对凭证数量、核对凭证代码、核对附加凭证数量、核对记账流程(近1-2个月)是否正确等。

账簿:查看不同账簿类型对应的数量,是否注册完成,子账号是否有缺页。

财务报表:检查纸质财务报表中有关项目的数据与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比如财务报表上的季度营业收入是12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季度营业收入是80万元,那么就需要向记账公司询问为什么会出现差异。

纳税申报:打印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检查有无漏报、漏报、拖欠税款。

印章:交接人员管理的票据、印章、税控设备或其他相关材料必须交接清楚,防止遗漏;

提示1:如果出现短缺,必须由交接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交接单上注明。

提示2:如果交接人员从事电算化会计工作,除了纸质资料交接外,还应要求尽量备份电子版资料,并复印回去。

以下为会计交接工作规范,请参考以下内容: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因任何原因调动或辞职的,必须调动其管理的会计师,全部工作交接替补人员。交接手续未办妥的,不得调动或辞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交接工作,对交接未完成的事项继续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写会计凭证的,应当补齐。

(二)对未登记的账户进行登记,最后结余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交的全部材料,对未完成的事项写成书面材料。

(四)编制交接清单,列明应当交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单据等会计资料和项目;对电算化会计单位,交接人员还应当在交接清单中列出会计软件和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及相关材料、实物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交接主管负责监督交接。总会计师的交接,由本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负责人监督;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负责人的交接,由单位领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交接时,交接人员应当按照交接清单逐项交接;

(一)现金和有价证券按照会计账簿的有关记录交出。现金和证券的存货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如有不一致,交接人员必须限期检查。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齐全。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中注明,交接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有不一致,应准备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调整余额。各种财产资料和债权债务的明细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科目余额有关。检查余额;必要时,可随机核对个人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或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

(四)交接人员管理的票据、印章等实物必须交接清楚;交接人员从事电算化会计工作的,必须在实际操作状态下交接相关电子数据。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时,一切财务会计工作,重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主要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师情况等。其余需要交办的事项,应写成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移交完毕后,移交当事人和移交监督人应当在移交登记簿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在移交登记簿上注明:单位名称、移交日期、移交当事人和移交监督人。标题、姓名、交接清单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移交清单一般应一式三份填写。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上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开立新账户,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临时离任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任或者代办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或者单位领导必须指定相关人员接管或代理,办理移交手续。

临时辞职或因病无法工作的会计师复工的,应当与接替人或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转机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单位领导批准,转机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由委托人承担规定的责任。本规范第 35 条。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保留必要的会计人员,与有关人员一起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交接前不得辞职。接收单位及交接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交接人员应当对交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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