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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做账表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30 09:07:25

  • 点击数

    4190

内容摘要:1.赔偿应当根据恢复的可能性支付借方:为应收款项或担保而准备的款项贷款:银行存款等企业代被保险人缴纳的相关税费也计入“应收赔款”。2.期间终了,有确切证据证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部分或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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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赔偿应当根据恢复的可能性支付

借方:为应收款项或担保而准备的款项

贷款:银行存款等

企业代被保险人缴纳的相关税费也计入“应收赔款”。

2. 期间终了,有确切证据证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

根据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方:担保赔偿款(担保赔偿款余额不足的,借方为“担保赔偿款”账户)

信用:用应收账款代替付款

扩展信息:

1. 本节指企业根据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规定。

2. 企业提取保证补偿准备金时,应当借记“销售费用”项,贷记该科项;保证补偿时,根据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补偿”项或该科项和“银行存款”项。

3.被担保人逾期收到本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后,另行处理:

(1)收到的金额与原赔偿金额相等的,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到“银行存款”等项目,贷记到“应收赔偿金额”项目和科目。

(2)收到金额大于原赔偿额的,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项目,按原赔偿额分别贷记“应收赔偿额”等项目。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原赔偿金额之间的差额,记入“追偿收入”。

(3)收到的款项少于原补偿款,如果原补偿款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原确认的补偿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根据借方eng(为准备担保而支付的赔偿金与提供担保不足而支付的赔偿金)的差异,借方应记入“担保补偿费用”一项。

原赔偿额已全部冲抵担保赔偿款的,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记入“银行存款”等账户原赔款确认为应收赔款的部分,抵消部分担保赔款计提的,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已确认的应收偿还金额,贷记“应收偿还”项目,按差额借记主体(如担保补偿准备金余额不足,借记“担保补偿支出”项目)或贷记主体。

课程期末信贷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补偿准备金余额。

-担保赔偿规定借款:财务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等

根据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24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担保机构符合免税政策,且担保机构实行免税,担保公司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对方不免除本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并能按照规定购买或代本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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