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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记账代理报税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30 09:10:30

  • 点击数

    2326

内容摘要:东川区财政局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事务所,或者在有关事务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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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财政局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事务所,或者在有关事务所设置会计人员和聘任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授权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机构。

(两个)《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金融监管(2020)1号)。

第二,法定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全职员工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是专职会计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依据和法定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代理业务负责人承担;

(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的承诺书;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五)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审批承诺书通知。

四、告知承诺书的办理程序

(1)通过云南政务平台()或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署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行政审批承办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施办法(云金融条例(2020年)第1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同时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和国家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向公众申请机构提交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全部通知。

(三)行政审批部门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时,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金融规则【2020】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真实。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经检查,行政审批部门发现贵组织作出虚假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云财政规则[2020]号)。1)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布。代理记账机构基于利益的行政许可不受保护,所出具的外部财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验证时,发现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会计管理实施办法》(云金融规则[2020]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收回《会计从业许可证证书》并予公布。

(3)为告知承诺取得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的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行政审批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 完整性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将其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附件2:代理记账机构其他全职员工的承诺书

附件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行政审批承诺书

昆明市东川区财政局

2021年7月9日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承诺书负责

金融局:

本人(身份证号:)承担下列承诺,并对下列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在(代理记账代理公司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由为代理公司负责代理业务的负责人担任;

2. 具有会计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

3.资质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提交的信息及相关附件真实有效,附件电子版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不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章):

(日期)(月)(年)

附件2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办

本人(身份证号:)承担下列承诺,并对下列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 具备基本的会计知识和业务技能,能独立处理基本的会计业务;

3.资质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提交的信息及相关附件真实有效,附件电子版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不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章):

(日期)(月)(年)

附件3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审批承诺书

申请机构就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行政审批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 行政审批部门通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金融规则【2020】1号)进行了自查,能符合条件和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4. 法律并无禁止从事所申请的业务;

五、愿意承担因虚假承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6. 以上承诺为申请机构意向的真实表达。

承诺人(中介负责人)签字:

承诺书中介机构(公章):

(日期)(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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