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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办理代理记账资格的条件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9-02 09:46:51

  • 点击数

    4971

内容摘要:一、项目名称:批准设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2、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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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设立于2010年,经工商局、财务局、税务局核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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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批准设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

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部门条例的决定的规定》,财政部令第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三、验收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

①依法设立的企业;

②全职员工不少于3人;

③监事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并为专职从业人员;

④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的会计业务,并得到记账机构的独立评价和认可。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家记账机构从事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受理范围:

①首次申请:

经本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范围具有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许可证。

②分公司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③变更: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办公地点跨越原审批机关管辖、变更决定或更改日期。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予以批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名称或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网上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

①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代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登记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书面承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扫描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并将其上传到“系统”;从“系统”下载不少于三年会计工作的书面承诺模板,填写签名或加盖本人姓名印章,原件扫描上传。

③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在“系统”下载相应的承诺书模板,在原件上签名或盖章后扫描上传。

④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扫描内部规范原件上传至“系统”。

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系统”。

2、代理记账分公司:同上

3.改变:

①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变更

a)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代理管理系统”,在“信息变更”一栏中填写代理记账机构新名称,并上传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和变更通知书。地方工商部门在《变更证明信息材料》中,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b) 经财务部门在线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退还。

②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负责人变更

a)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代理管理系统”,在“在“信息变更”栏内填写新任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并上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信息资料变更证明书》,并在该机构全职工作。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③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辖区搬迁办公

a)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机构管理系统”,在“信息变更”栏填写新办公地址,并在“变更证明”中上传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信息资料》,并报移民地财政部门审批。 .

④分支机构名称、记账负责人的变更、办公地点的变更,超出原审批机关管辖的,参照代办记账的原则办理。

4. 补发或更换证书:

a) 登录“全国代理会计机构管理系统”,在“补发/补发证书”栏目填写《代理会计机构补(补)发证书申请表》,上传电子版《会计机构补(补)证申请表》扫描件后,将扫描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归还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

5. 终止或撤销:

a)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在总部“终止/取消业务”栏目中填写“代理记账”栏目。上传《代理会计业务终止(注销)申请表》原件扫描件,上传《代理会计业务终止(注销)申请表》原件扫描件后,报送当地金融审批部门;

b) 登录“全国代理会计机构管理系统”,在分行“终止/注销业务”栏目填写“分支机构终止(注销)申请表”,上传电子版“分支机构终止业务” (注销)申请表》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批准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网络良好,审批通过;

行政主管部门网好顺佳核通过后,总部机构将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终止或撤销代理记账资格。分支机构终止或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6、年度备案:每年4月30日前

a)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总部办公室“年报”栏目填写“代理记账机构年报表”,提交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及专职人员变动情况,上传电子版《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及新专职人员的书面承诺,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b) 登录“全国会计机构管理系统”,在分支机构“年度备案”栏目填写“代理会计分支机构年度备案表”,并提交代理会计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完整信息。时间从业人员变更,并上传电子版《代理记账分行年度备案表》和新增专职人员的书面承诺书,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部门网好顺佳核通过后,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五、现场审核处理程序:

1. 申请人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录入”,注册用户后,选择“方式一”或“方式二”其中一种形式进行查询进入网站,在“资格申请/企业备案”菜单中申请或备案。总公司点击“总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分支机构点击“分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备案”,填写《总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或《分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备案表》,上传扫描件附件1业务负责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上传附件2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上传专职人员承诺书附录3中的从业人员,并上传附录4中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

2、地方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机构在线提交的材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的系统申请材料将在材料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网好顺佳核。在线审核通过后,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将在系统中预约当地财政部门上门进行现场审核的时间(工作日)。

3、根据预约时间,当地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上门审核。自现场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

4、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财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审批信息将通过全国代办记账代办管理系统、“双公示”系统、政务大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5、批准文件和代理记账许可证由财政部门指定专人送达。

6.处理时限:

5个工作日(经现场审核批准后,机构作出批准决定;自作出许可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代理记账许可证,答复)

七、受理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8、咨询:

福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9、收费标准:

没有任何

10. 收费依据:

没有任何

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级《会计师事务所许可证》申请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福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企业;

2、全职员工不少于3人;

3、监事 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并为专职从业人员;

4、代理记账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的会计业务,并得到记账机构的独立评价和认可。

三、审批方式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一次不办”。

四。申请流程

(1) 系统声明: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必须登录“全国代理记账代理管理系统”( )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在系统中注册输入机构基本信息,同时上传以下附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一年的书面承诺;

3.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2)网好顺佳芯

市财政局会计科将在1个工作日内对机构系统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材料进行网好顺佳核。

(三)现场审核预约

经市财政局会计司网好顺佳核通过后,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将在系统中预约市财政局会计司现场审核办理时间(工作日)局。 .

(四)现场审核

1、根据预约时间,市财政局会计科工作人员上门审计。自现场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

2、现场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原件接受;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原件接受验片;

(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并收复印件;

(四)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专职专业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工作的书面承诺,原件将收到;

(五)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材料,核对原件,接收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2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依次装订成册。

(五)审批发证

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本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批准文件和代理记账许可证由市财政局会计科指定人员送达。

5. 收费

没有任何

6.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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