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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10-13 16:47:01

  • 点击数

    1707

内容摘要:原标题:老板向公司“借了350万”,会计记错被罚70万!解决了老板从公司拿钱到账的问题,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付完钱后,对方没有给发票。会计是怎么记账的?继续阅读:如何处理丢失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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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板向公司“借了350万”,会计记错被罚70万!

解决了老板从公司拿钱到账的问题,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付完钱后,对方没有给发票。会计是怎么记账的?继续阅读:

如何处理丢失的发票?

在会计处理方面,如果企业有经济业务和经济行为,就必然要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等的定好顺佳确认,没有规定必须开具发票的条件。换句话说,缺少发票不会成为企业不确认费用的原因。

因此,即使未取得发票,也应确认属于企业的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借:管理费用等。

信贷: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师,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

但是,如果企业因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而缺少发票,转而使用其他发票,甚至购买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则属于异常支出。即违反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并涉嫌违反税法,真是得不偿失!

现实中,经常发生企业因“节省”开支,或供应商、老板“面子”问题而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厂房租赁等发票的情况。

例如:华华公司与黄世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黄世仁公司将市中心的厂房出租给华华公司,年租金12万元。 2017年8月一次性付款,未开具发票。华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7年8月

借:12万元预付款

贷款:银行存款12万元

借:管理费1万元

贷款:1万元预付款

2、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款:管理费1万元

贷款:1万元预付款\n

可以看出,华华公司并没有因未取得发票而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仍需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朋友,是不是很简单,可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

因为有些会计师害怕税收“凭票控税”,税收问题让所有会计师开始怀疑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怀疑人生!

缺少发票的核算已经处理完毕,实际上与取得发票的处理方式相同。

接下来说一下“怀疑人生”吧!

1

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前无法获得发票

一般来说,每年的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企业如无法在该日期前取得相应支出的发票,则需要将相应支出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即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俗称,调表不调账。

2

如果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前取得发票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仍可在当期取得并核证抵扣;

②、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即没有新的经济业务,不做会计处理。

如果在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应的费用。

发票的本质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始终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由于存在让人“怀疑人生”的税法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一系列差异。对两者差异的完美控制,也是一个好会计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按标准记账,按税法纳税,是我们所有会计、财务人员不变的准则。

附:风险提示:假发票只是“假”还是“假”发票?

思考,虚开虚开,当然是开具“假”和“不实”的发票,称为假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但假开的定义比想象中要大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列,所有副本一次如实出具,并加盖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虚假发票的三种情况,那么这三种情况如何理解呢?一一听顺佳。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哪些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的交易,但开具发票,这是假的;卖苹果时,发票是橙子的,是假的;卖了3个苹果,开出发票是2个苹果,是假的;卖的苹果5元一斤,发票7元一斤,是假的;东西卖给A,发票给B,是假的 A卖东西给B,发票是C给B的,是假的,以此类推。综上所述,发票上的卖家、买家、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如果有任何不一致,那就是假的。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而且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是虚开发票。例如,为了避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其朋好顺佳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 公司和 B 公司都被虚报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理所当然地认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却不知道别人为自己开具也是虚开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文还将中间人纳入虚假发票的范畴。这里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专业的,即是一种赚钱的方式,充当开票方和开票方之间的“”。扮演“经纪人”的角色,赚取中介费,这是违法的;另一种是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和缺发票的公司,帮朋友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不了解法律造成的。

但无论你是否了解法律,是否有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类行为,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都是一样的。因此,不要向他人介绍假发票,以免善意做坏事,伤害他人。

资料来源:小爱财税俱乐部,税务总动员,会计讲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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