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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代理记账机构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10-19 15:40:18

  • 点击数

    1841

内容摘要: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代理记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令第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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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代理记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我们实施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湖北省簿记》(鄂财会发[]15号)已经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代理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代理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8 年 9 月 11 日

(联系人:陈敏 13826528954)

附件

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和会计代理服务秩序,促进代理记账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暂行办法。依据《共和国会计法》、《代理会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以下简称批准机关),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具体审批机关为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具有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从业人员,具有会计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会计师取得普通证书,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内部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专业(、电算化会计、注册会计师专业化、审计学、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取得全国统一考试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资格证书;

(四)取得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能力等级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1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与该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法规。需要办理人事档案保管手续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具有业务能力的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

(三)全职员工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全职员工为退休人员的,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书面承诺;

(五)代理记账会计业务的内部规范。

第八条 审批机关办理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手续,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错误errorerror依法撤销或撤销;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违反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行业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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