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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代理申办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10-26 17:33:53

  • 点击数

    4514

内容摘要: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2)不少于3名全职员工;(三)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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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不少于3名全职员工;

(三)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并为专职人员;

(4)有健全的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的会计业务,并经代理记账机构独立评估和鉴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仅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人员在本机构专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代理记账资格审批: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自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受理。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十日,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公告。审批机关进行全领域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撤销审批,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不予批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行政复议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加信息: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会计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甲乙双方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分别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的传输和接收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职责;

(五)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书-代理记账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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