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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15: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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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将劳务费用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其员工支付工资。那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部分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员工补偿账户呢?如果可以按应付员工薪酬的主体计算,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条——职工工资》第2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给予或补偿的各种形式的工资,都属于职工工资,应通过“处理职工工资”过程进行会计核算。
因此,企业向派遣职工支付的工资部分,允许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持有或受雇于企业的员工的全部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规定,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应作为劳务费用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费用和员工福利费用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是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在税法中需要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工资部分,允许计入“应付员工薪酬”的会计科目,但在企业所得税抵扣方面,需要作为人工费用进行抵扣,不能税前抵扣工资和工资费用。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避免调整税收差异,在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中,将人工成本和员工工资全部计入“人工成本”进行核算,并将人工费用计入所得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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