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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16: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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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开具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发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对外业务收取款项,付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2.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付款发票。获得发票后,不需要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同时开具、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复盖发票:
(一)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二)允许他人开具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扩展信息:
1. 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工作有权进行以下检查:
(一)检查发票的印制、购买、开具、领取、保管、清偿;
(二)转让发票验货;
(三)查阅、复印与发票有关的凭证和资料;
(四)向当事人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资料;
(五)在调查、处理发票案件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复制。
2.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好顺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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