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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22: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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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合伙企业的条件
(一)合伙期限到期,合伙人决定不经营;
(二)出现了合伙协议中规定的解散原因;
(三)所有合作伙伴都决定解散;
([四)合作伙伴在30天内不再具有法定人数;
(五)已达成或无法实现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目的;
([六)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吊销。
取消外国合伙企业所需的材料
1.由清算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负责人的2.身份证(1份,正本供核实);
3.企业的取消决定,行政机关的关闭命令,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主管当局或清算组织签发了负责清算债务或清算证书的文件(原件1份) );
4.不能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应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移交证明或公章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5.非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正本);
6.如果有分支机构,则必须提交分支机构取消注册证书(1份,应检查原件);
7.发布清算公告的报纸:企业的清算人应在清算人确定之日起60天内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并且只能在清算公告发布后的45天之内取消注册要处理(原件1份);
8.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取消外国合伙企业的程序(一般)
(一)接受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批准取消;
([四)发出取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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