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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副本丢了(一式三联的记账联丢了咋办)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3-02-14 09:03:04

  • 点击数

    1348

内容摘要:三联记账单丢了一般情况下应该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出纳和会计盖章后会放好。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们得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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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记账单丢了一般情况下应该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出纳和会计盖章后会放好。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们得向领导汇报,至少也要反过来批评。

经领导同意,可以复印存根联。如果可能的话,你也可以去客户那里做一份客户副本。领导会签字说明情况,可以作为凭证做记账凭证。

1.到公司注册地或案件发生地派出所报案,并拿到丢失******的报警回执。

2.使用举报回执和公司相关证明向报社举报并声明******无效。记账公司表示需要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失效声明的报纸原件、报警回执、变更通知(地址、法人、资金变更,工商局盖章的文件)、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通知银行并立即更换和激活新的封条。

4.清理支票。如果发现空白支票遗失,应向法院申请停止银行付款的公告。

首先,发票未经认证:

1.遗失发票的处理: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常情况下),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保留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备查。

开票方和税务局不需要特殊处理。

2.遗失抵扣处理:可以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专用发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留存专用发票发票复印件备查。

不需要开票单位做任何处理,税务局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证明的依据。

3.发票遗失及抵扣处理: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一致的,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书明号123,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开票人需要制作发票复印件,开票人的税务局开具舒明号123;经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4.记账凭证丢失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还没有发出,(开票单位)可以复制发票凭证作为记账凭证;如果已经发出,会从金税卡重新打印,作为记账凭证。

不需要税务局和收票单位做任何处理。

5.失去全连接的处理:一般结合3和4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二。发票已被认证:

1.遗失发票处理:以专用发票抵扣作为记账凭证,保留专用发票抵扣联备查。其他不需要单独处理。

2.遗失抵扣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备查,其他无需另行处理。

3.发票遗失及抵扣处理:发票开具方需要制作发票复印件,发票开具方税务局开具舒名号123;经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4.记账凭证丢失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还没有发出,(开票单位)可以复制发票凭证作为记账凭证;如果已经发出,会从金税卡重新打印,作为记账凭证。

不需要税务局和收票单位做任何处理。

5.失去全连接的处理:一般结合3和4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发票开具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保管和交付制度,确保发票在各领域不丢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交付,如特殊交付或其他安全的邮政交付,并在ti中进行跟踪

如果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一起丢失,会影响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必须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冻结账户。

还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注册地或案件发生地派出所报案,并拿到丢失******的报警回执。

然后用举报回执和公司相关证明到报社举报并声明******作废。

记账公司表示需要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失效声明的报纸原件、报警回执、变更通知(地址、法人、资金变更,工商局盖章的文件)、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如果丢失的部分是自制原始凭证,可以重新制作原始凭证,从系统中重新打印整理记账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责任。

2.如果缺失的部分是发票记账凭证,可以根据公司的存根进行复制,重新从系统中打印整理记账凭证。

3.公司丢失的记账凭证是外部凭证,比如发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系统查询到的会计信息联系对方公司,再做一份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重新打印整理记账凭证。如果公司会计凭证丢失,可以按照会计制度逐一核对比对。如果银行单据丢失,可以联系相应银行补齐银行回单。

扩展信息:

基本要求

1.会计凭证的所有内容必须完整。

2.必须以经过正确验证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项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会计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进行编号。

4.会计凭证的书写应清晰、规范。相关要求与原始文件相同。

5.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张原始凭证填列,也可以根据几张相似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列,还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列。但是,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不得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中。

6.记账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于收付业务,必须坚持先核对后办理的原则。出纳应在相关收付凭证上签字,明确自己的经济责任。

对于已完成的收款或付款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出纳应立即加盖“收款”或“付款”戳记,以避免发生重收、重付或漏收、漏付的情况。

7.原始凭证必须附在其他会计凭证后面,但结帐和更正错误的会计凭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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