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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用代理记账吗(公司购买个人二手车怎么入账)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3-02-15 08:37:54

  • 点击数

    935

内容摘要:没问题,无论从个人还是商家处购买二手车,都会在有资质的二手车市场开具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发票。在二手车经营许可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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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无论从个人还是商家处购买二手车,都会在有资质的二手车市场开具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发票。

在二手车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经纪和代理,以及二手车购买。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六条二手车经纪、代理业务范围如下:第五条二手车业务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业务。

根据相关政策。

没错,个人车辆过户到公司的会计处理,其实就是公司购买固定资产的一种会计处理。但个人需要提供车辆销售发票,公司会按照发票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借:固定资产-汽车、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

贷:银行存款。

做账的时候和其他行业公司一样。根据发票收支,制作凭证,生成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二手车经营活动或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前,已经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业务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业务。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将二手车转让给出价最高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便利他人交易二手车为目的的经纪、经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的技术状况和价值进行鉴定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直接将汽车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九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

第十二条二手车销售者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对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车辆号牌、蜀明号123、蜀明号12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完税证明等进行确认。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或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

第十三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二手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是否抵押登记、纳税、报废年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因人隐瞒、欺诈导致买受人购买的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人应当无条件接受车辆返还,并退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告知市场信息;

(3)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代客户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将车辆、车牌、车辆的合法凭证、合格证交付给买方。车辆合法证件和凭证主要包括:

(1)舒明豪123;

(2)书明号123;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纳证明;

(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

(7)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销售、拍卖和经纪:

(一)已经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抵押期间交易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

(四)以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或者车架号与注册号不符或者有篡改迹象的车辆;

(六)和非法拼装(拼装)车辆;

(七)不具备第二十二条所列证书、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区域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车辆。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有第(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报告。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者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二手车所有人

第二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的场所和设施,为客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提供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办理二手车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遵循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报告中车辆的技术状况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是否为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车辆和事故的鉴定评估工作。

第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出售、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八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打破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二手车流通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金额等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署名号123号(商监字[2004]70号)、署名号123号(国经贸[2001]1281号)、署名号123号(内贸箕子[1998]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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