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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1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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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税〔2019〕70号)规定,企业从财政部门和人社等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收入可视为非应税收入,从总收入中扣除。2.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3.企业对资金和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别核算。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取得的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一、武汉市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流程(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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