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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5 09: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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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出让取得的国有出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的,超过开发总投资的25,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房地产转让时房屋已经竣工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一)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国家所有;(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四)经批准;;有审批权限的美国。根据《《城市》》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出让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住房建设项目的,超过开发总投资的25,属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房地产转让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如果 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股权转让是新老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2)国有股权转让,对受让方支付转让款的支付有限制。股权转让的支付包括现金、资产或其他股权。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
(3)转让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将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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