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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09: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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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规定,2019年11月1日起,送电主体可选择两种模式中的一种向送电区域内的企业和租户收取电费。模式一:送电主体按照规定的目录销售价格向送电区域内的企业和租户(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协商解决,不能通过收取电价、电费解决。模式二:在按照规定的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输电主体可以通过用电分摊相关共享设施的用电量和损耗,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电要共享,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电价标准;二是送电主体向每个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高于主体向电网企业支付的电费;三是送电主体要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共享用电清单等信息,接受用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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