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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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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环〔2020〕22号
1、防洪保安资金。按赣府发[1995]63号文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按所征耕地面积每亩250元标准,统一交给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
2、水土保持生物设施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按所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 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水利厅代收)。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标准缴交省财政,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转报相关手续(含临时用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4、耕地占用税。按照《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耕地开垦费。根据《江西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的规定,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市、区)负责补充,费用为:耕地每亩9000元,基本农田每亩11000元。
6、征地管理费。按费用总额的2%缴交。根据赣财综[2007]42号文规定,由建设单位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代收)。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拨付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并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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