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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8-12 09: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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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涉税专业服务指的是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和簿记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吗?给你答案那一点:国家的政策不用说了,快来学习吧。关于印发《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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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指的是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和簿记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吗?给你答案

那一点:国家的政策不用说了,快来学习吧。

关于印发《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公告2017年第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了《税收征管法》 《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 年 5 月 5 日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规定(试行)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为配合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国务院决定作出。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为客户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机构。收集并专业判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并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制纳税申报表并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一一般税务建议。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税务工作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 专业税务顾问。长期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事宜的专业税务咨询服务。

(四)税收筹划。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税收方案和纳税方案。

(五)涉税认证。依照法律、法规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规定,出具涉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定和证明。

(六)税收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委托,依法审查企业税收情况,并作出专业结论。

(七)代理其他税务事宜。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记账、收取发票、申请减免税退税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资格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并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资料。 ,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法、法规和有关税收法规,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客户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文件,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和的规章应当报送税务机关。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机关”的名称,不得享有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是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师的比例应当在50以上,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代理人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向省级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批准行政登记的,发给《行政登记证》,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程序(规范)另行制定。

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为行政登记。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人员信息、实名办税服务(自有)服务)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税务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建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身税务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办税务人员,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综合动态实名制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从事涉税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系统,利用现有信息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税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从事专业的税务咨询、税务筹划、涉税核查、税务审查。

第十条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进行备案。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依据,结合客户的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检、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会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络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全国税务师协会负责制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标准、规则),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公布受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资信情况,同时公布未予行政管理的税务机构名单。挂号的 。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约谈;对信用记录,暂停代办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并推送至社会信用平台。业务,税务机关不接受:

(一)未以税务代理事务所名义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税收征管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四)提交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拒绝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调查;

(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代理机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信用记录;暂停接受其代表业务的涉税服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税务机关将其列入失信涉税服务名单,予以公告并推送至社会信用平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所代表的涉税业务;情节严重的,省税务机关宣告《税务代理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作废,并要求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由税务机关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相应处理: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委托不纳税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处罚规则;

(二)未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标准执业,出具虚假意见

(三)以隐匿、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开展业务,损害客户或他人利益;

(四)利用服务便利谋取不公平

(五)以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名义勒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六)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引诱客户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民服务,依托信息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高信用等级为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需要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参与或者非法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税务代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培训服务,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加入税务会计师行业协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除加入各自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外,可自愿加入税务会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分会;税务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师分会。

第十九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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