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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帮忙代缴社保怎么做账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9-08 09:28:00

  • 点击数

    1771

内容摘要:帮助他人缴纳社保会计如何做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文件,社保缴纳属于企业缴纳的一部分,属于个人缴纳的一部分。企业缴纳的社保部分按应缴纳的职工工资计算,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按其他应付款计算。计提时,借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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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缴纳社保会计如何做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文件,社保缴纳属于企业缴纳的一部分,属于个人缴纳的一部分。企业缴纳的社保部分按应缴纳的职工工资计算,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按其他应付款计算。

计提时,

借款: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

C:支付员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

当支付:

借款:员工补偿金——社会保障保险费(企业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D:银行存款

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个人社保部分:

B:员工补偿金

D: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找社保代理公司缴纳社保时注意事项:

1、需要委托信誉好、资质好的,一些较大的社保代办机构,避免上当受骗。

2、当你将社保费用交给代办公司时,应让代办公司出具相关有效凭证和社保缴费时的有效凭证。

3、对于社保缴费,应不时检查,避免损失。

4. 建议去社保经办机构,多注意其运作。如发现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代发工资的公司如何缴纳社保办账?

1. 收到劳务费后,开票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B:银行存款

C:主营业务收入

2.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和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B:主营业务成本

R:应付工资——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部分由企业缴纳)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部分由企业缴纳)

3.发放派遣人员工资,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应付员工补偿——工资

职员:手头有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等(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和公积金)

待缴税款——个人所得税(5000,个人社保可扣除)

4. 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等

D:银行存款

社会保障风险分析

一、雇主为非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从用人单位用人管理的角度来看,存在风险。由于用人单位给予非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与这些人员存在表面劳动关系,该用人单位为非职工代缴部分社会保障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应慎重。

此类风险一般是非从业人员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要求,非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提供社保缴费记录或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很容易钻法律漏洞,从而失去老婆和叠兵。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赖”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种行为不损害国家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不损害他人利益。

1.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非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合理的,有利于部分人员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不能在工作场所参保,参保以个人身份也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依附单位参保是实现社会保障权益的必由之路。如果法律禁止单位为非单位职工参保,阻断这一唯一途径,参保人员就不能参保,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也就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 事实上它不能被禁止。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假如划界该行为违法,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追究,不能允许参保。社会保障部门如何提供证明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可以否定劳动关系,面对万千参保人员,基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从中筛选出什么是单位职工,什么不是单位职工,这种工作不能简单地进行执行。目前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明文禁止”,因此,在现实中,社会保障部门无权追究和处罚。

因此,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缴纳社保。

三、单位与他人之间只存在社会保险缴费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受聘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是建立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而是以实际雇佣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用工做法,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没有续签而继续劳动,虽然在现实中也有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对其档案负责保管,甚至缴纳社会保险,但没有实际用工情况,在本案例中,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协议,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工作,一方是否由劳动部门提供的另一方的部分业务等。而代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识别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审查双方只存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不应轻易识别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12]和相关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建立或存在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经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有偿劳动的,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为非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确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保险性质受双方委托。

四是用人单位为非职工缴纳的社保预防

用人单位虽然为非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但从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也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不雇佣劳动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委托关系。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或记录、招聘登记表或登记表等用工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劳动者的证明,可以证明用工行为的认定。因此,企业应完善和规范相关的招聘和工资发放流程。

另外,用人单位为非职工缴纳社保,应自行申请,公司再签订社保协议,协议规定委托缴纳社保的方式,停止书面通知时间,出现少于公司缴纳期限的公司自动为他停止缴纳。本协议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当着公司人员或财务人员的面,亲笔签署委托缴纳社保协议,本协议不得以各种借口为由代为签署或收回签署。当可以避免这样发生纠纷时,附付费人员拒绝签署委托协议,否认签字的真实性,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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