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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对公账户怎么做账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11-14 17:29:47

  • 点击数

    1669

内容摘要:Q: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员工与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我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向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和保险、公积金由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1.我们公司开的发票是全额的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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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员工与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我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向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和保险、公积金由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

1. 我们公司开的发票是全额的吗?我可以补差价吗?

2. 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用如何列支?

3、我公司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业务娱乐基数?

4、外派人员的工资我们公司能不能做福利费和员工教育基金基数?

答:《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税收处理的通知》(天津市税务企业[2010]6号)*9号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劳务派遣劳动者缴纳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收入确认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向用人单位全额收取的收入(包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并转移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同)确认收入。

第三条关于营业税抵扣范围和抵扣凭证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抵扣的范围为: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以及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考虑将劳务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抵扣凭证。

第四条。第一条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合理工资和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费用。

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并以货币形式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的方式税前扣除。

(3)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派遣职工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比例和标准如实缴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付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五条发票开具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收到用人单位全价后,应当开具全价发票,并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应当为其委托的单位安排用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交由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营业额为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收取的总价减去转移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额价款确认所得并作为计税依据。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以及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根据实际按照规定和标准的比例开列的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基金和实际分配的工会基金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

派遣企业从用人单位收到全价后,应当全额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会计处理如下:

(1)收入确认:

借款:应收账款等

戴:主营业务收入

(2)税费及附加:

借款:营业税和附加费

借款:应纳税款—应纳营业税等

(3)派遣员工工资等:

B:应付给员工的工资

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障等

贷款:银行存款等

(4)工资分配等: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工资等

贷款:应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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