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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方案

  • 作者

    好顺佳集团

  • 发布时间

    2022-07-01 09:22:35

  • 点击数

    4409

内容摘要:代理记账服务计划代理记账服务计划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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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服务计划

代理记账服务计划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以下简称批准机关),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专职从业人员;

(四)代理记账业务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执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第六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批机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后审核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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